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88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辛奕辰即曾惠
琪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本件曾惠琪繼承人為債務人之各別姓名、及其送達住居
所。(台端聲請狀僅列一位繼承人為債務人)
二、請列出債務人辛奕辰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送達住居所。
二、確認本件之聲明是否請求債務人於繼承被繼承人曾惠琪之遺
產範圍內對被繼承人曾惠琪所負擔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倘是
,請聲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