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 權 人 楊順仁


上列債權人楊順仁因與債務人王聖颯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
順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支票(票號C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