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 權 人 楊順仁
債 務 人 王聖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00,000元,及如附
表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105,000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附表㈢所示支票對背
書人即債務人王聖颯為請求,惟債權人未依法遵期提示上開
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王聖颯已喪失追索權
,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聖颯
如依附表㈢所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9月15日 16,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2月11日 15,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11日 WG0000000 003 113年7月1日 1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WG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2月10日 1,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2 113年12月12日 5,97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3 113年12月25日 1,06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4 113年12月30日 1,06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附表㈢: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8月2日 13,000,000元 - CA0000000 002 114年1月2日 5,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3 114年1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4 114年1月12日 5,65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5 114年2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6 114年2月20日 5,32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7 114年2月28日 2,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8 114年3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9 114年3月12日 5,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942號
債 權 人 楊順仁
債 務 人 王聖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4,500,000元,及如附
表㈠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105,000元,及如附表㈡所示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
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附表㈢所示支票對背
書人即債務人王聖颯為請求,惟債權人未依法遵期提示上開
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即背書人王聖颯已喪失追索權
,此有退票理由單在卷可稽。從而,債權人對債務人王聖颯
如依附表㈢所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一):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2年9月15日 16,5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9月15日 WG0000000 002 112年12月11日 15,000,000元 未記載 112年12月11日 WG0000000 003 113年7月1日 13,000,000元 未記載 113年7月1日 WG0000000
附表(二):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001 113年12月10日 1,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2 113年12月12日 5,97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3 113年12月25日 1,06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4 113年12月30日 1,06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附表㈢: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42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號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3年8月2日 13,000,000元 - CA0000000 002 114年1月2日 5,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3 114年1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4 114年1月12日 5,65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5 114年2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6 114年2月20日 5,325,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7 114年2月28日 2,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8 114年3月3日 1,3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009 114年3月12日 5,000,000元 114年9月16日 CA0000000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