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尚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5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編 本金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596元 7,596元 民國114年3月16日 16 民國114年4月16日 002 10,800元 10,000元 民國114年4月15日 16 民國114年5月16日 003 10,800元 10,000元 民國114年4月16日 16 民國114年5月16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促字第9953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陳尚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19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53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編 本金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約金起算日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起至清償日止) % (起至清償日止) 001 8,596元 7,596元 民國114年3月16日 16 民國114年4月16日 002 10,800元 10,000元 民國114年4月15日 16 民國114年5月16日 003 10,800元 10,000元 民國114年4月16日 16 民國114年5月16日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