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114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清 算 人 黃葱
上聲請人聲報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
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
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
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
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
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
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4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
查函等情,有該局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50250997號函在
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
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
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司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即清 算 人 黃葱
上聲請人聲報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
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
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
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公司人格其時始為
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法院應依職權
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已可審認尚未
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時,應以裁定
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報台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向本院陳報該公司114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
查函等情,有該局中區國稅員林營所字第1150250997號函在
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
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
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