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完結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賴銘智
上列聲請人聲報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另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
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
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
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民法第40
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
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法人
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
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
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
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
(下稱法人)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
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已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司字第27號函准予備查,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員林
稽徵所向本院陳報該法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有該局中區國
稅員林營所字第1140805133號函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
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
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又前開清算事項若已完結,聲請人自得再為聲報清算完結
,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
114年度司司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即 清算人 賴銘智
上列聲請人聲報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清算完結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人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
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另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
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
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
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
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次按民法第40
條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
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而其法人
人格其時始為消滅。從而,清算人依法附具結算表冊文件,
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審查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倘法院
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判定不符清算終結之要件
時,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
事務。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
(下稱法人)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
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經查,祭祀公業法人彰化縣社頭鄉聖母會已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解散登記,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以114年度司
司字第27號函准予備查,然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員林
稽徵所向本院陳報該法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案件尚未核定,請暫緩核發清算完結備查函,有該局中區國
稅員林營所字第1140805133號函在卷可稽。據此,因尚未了
結現務,本件清算程序尚難謂已完結,聲請人聲報本件清算
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應由清算人繼續為清算事務
。又前開清算事項若已完結,聲請人自得再為聲報清算完結
,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