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
債 務 人 王朝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 巷0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朝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朝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
之存款係屬於富貴公司旗下之萬綠愛心聯會會員之公益金,
非其所有,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
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
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人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收取債務人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
分行之存款新台幣3,419元,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合作金
庫商業行彰營分行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
於114年12月23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
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
債 務 人 王朝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 巷00號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朝間清償債務強制
執行事件,債務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債務人王朝設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分行
之存款係屬於富貴公司旗下之萬綠愛心聯會會員之公益金,
非其所有,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
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
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017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
人業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收取債務人於合作金庫銀行彰營
分行之存款新台幣3,419元,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合作金
庫商業行彰營分行函附卷可稽。債務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
於114年12月23日始聲明異議,即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