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票款114年度司執字第808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878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州


債 務 人 葉智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
業部之存款債權,而查第三人營業所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在卷可參。依上開
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