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4年度司執字第821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2141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啓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招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何招南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
  文;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或被告無當事
  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
  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11日具狀請求對債務人何招
南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債務人何招南業於112年1月20日死
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則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時
,本件債務人何招南已死亡而無執行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
無從補正,依前揭說明,其就債務人何招南之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