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連振立


相 對 人 林育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為同法第881
條之17所明定。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
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
,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
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
許拍賣之裁定(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向聲請人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25萬元之
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並簽發本票向聲請人借得35
0萬元。詎債務已屆清償期,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7日提
示本票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並提出本票、本院
114年度司票字第638號民事裁定、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等
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抵押權業經登記,且形式上可認抵押債權已屆
清償期而未獲清償,故本件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相對人雖具狀稱:伊係遭人詐騙設定抵押權,聲請人
為人頭戶,故抵押權不存在,且抵押權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禁止處分登記,借款契約書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4年6月5
日,清償期尚未到期等語,惟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登記擔
保債權範圍包括票據等於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則聲請人
既提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及本院前開本票裁定為憑,
表明業於114年4月7日提示等語,可認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
而應准許為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次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確
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函請地政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乙節
,有前開不動產登記謄本及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114年6月
4日回函在卷可查,然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所為禁止處
分之效力,並無礙民事終局執行名義之取得,且抵押權為經
登記之優先債權,自不受嗣後扣押之禁止處分所影響,聲請
人仍得依法聲請拍賣抵押物,至相對人如對本件抵押權或抵
押債權之存否等有實體上爭執,均應由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
以謀解決,本件非訟程序無從加以審究,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
(土地)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範圍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000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 0000-0000 1832.0 00000分之65 000 彰化縣 彰化市 中山 0000-0000 521.0 00000分之65

(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053號 編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號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0 00000-000 彰化縣○○市○○路○段000○0號8樓 彰化縣○○市○○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 鋼筋混凝土、住家用;16層 8層:67.84 陽台:6.77 全部 共有部分:中山段00000-000建號;面積:5807.09;權利範圍:10000分之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