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振興


上列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因與相對人陳佩
茹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
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若欲委任徐瑩恬為訴訟代理人,請提出委任余瑩恬為其代理
人之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