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釔鈞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田釔鈞及許瑞恩共同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09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田釔鈞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
項:
一、請提出田釔鈞及許瑞恩共同簽發之本票原本一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