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0號
聲 請 人 楊婉香
上列聲請人楊婉香因與相對人賴士緯即賴華增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楊婉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本件聲請狀所附三張本票均未載到期日,僅得以提示日為利
息起算日,請更正本件聲請狀所載利息起迄日(自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並請陳報三張本票提示之年月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