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耿立


上列聲請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鋼豐鋼鐵有限公司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長榮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相對人鋼豐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
,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