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82號
聲 請 人 王思云

上列聲請人王思云因與相對人楊典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思云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請具狀釋明提示日(請載明具體之年月
日),並請臺端於陳報狀簽名或蓋本人之印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