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上列聲請人廖玉雲即潤昇當舖因與相對人廖妙霓即蘇涵婷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廖玉雲即潤昇當舖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
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