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本票原本1件。
二、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