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陳映潔
上列聲請人陳映潔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蔣宥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
址: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省略)。
二、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陳映潔
上列聲請人陳映潔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蔣宥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地
址:彰化縣○○鄉○○村○○巷000弄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省略)。
二、請確認聲請狀所載相對人之姓名記載是否正確,如有誤載,
請併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