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陳董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宋湧鈞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宋湧鈞簽發之本票2紙,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載明相對人宋湧鈞之年籍資料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致本件無從特定聲請人所聲請之對象,且相對
人是否具備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簽發本票時是否為完全
行為能力人,以及判斷送達合法與否,均欠明瞭。復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8月25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相對人宋湧鈞之最新
戶籍謄本,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揭說明,本件之聲
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