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黃奕增
上列聲請人黃奕增因與相對人邱富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奕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臺端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30元,請確認金額是否
正確,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6號
聲 請 人 黃奕增
上列聲請人黃奕增因與相對人邱富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黃
奕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臺端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為新臺幣130元,請確認金額是否
正確,如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