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38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387號
聲 請 人 宿紘騫
上列聲請人宿紘騫因與相對人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宿紘騫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聲請狀所載係向健康天使股份有限公司及馮襄芸共同
請求本票裁定,請確認是否為連帶關係?若為連帶,請具狀
更正聲請事項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