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黃泓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哲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哲佑所簽發如聲請
狀所載之本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
定即明。經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14年8月10日,惟聲
請人之本票提示日為114年4月10日,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屬於無效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黃泓豪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哲佑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楊哲佑所簽發如聲請
狀所載之本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原本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經提示本票而不獲付款,乃本票追索權行使之前提
要件,本票內縱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
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此觀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規
定即明。經查,本件本票記載到期日為114年8月10日,惟聲
請人之本票提示日為114年4月10日,其提示日早於到期日,
屬於無效提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