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李雅莉
相 對 人 王金瑞
張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王金瑞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張芳萍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三、相對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其餘相對人於清
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
本票(同一債權),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㈠(相對人王金瑞):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2月14日 1,300,000元 112年2月14日 112年6月3日 WG0000000
附表㈡(相對人張芳萍):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2月13日 200,0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4日 WG0000000 002 112年3月8日 300,000元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9日 WG0000000 003 112年3月18日 200,000元 記載到期日112年3月8日早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未記載。 112年3月19日 WG0000000 004 112年3月23日 300,000元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4日 WG0000000 005 112年6月2日 300,000元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3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李雅莉
相 對 人 王金瑞
張芳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王金瑞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二、相對人張芳萍簽發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三、相對人中一人如於上開債權範圍內為清償,其餘相對人於清
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四、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
本票(同一債權),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附表㈠(相對人王金瑞):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2月14日 1,300,000元 112年2月14日 112年6月3日 WG0000000
附表㈡(相對人張芳萍):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427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2年2月13日 200,000元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14日 WG0000000 002 112年3月8日 300,000元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9日 WG0000000 003 112年3月18日 200,000元 記載到期日112年3月8日早於發票日,到期日視為未記載。 112年3月19日 WG0000000 004 112年3月23日 300,000元 112年3月23日 112年3月24日 WG0000000 005 112年6月2日 300,000元 112年6月2日 112年6月3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