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廖泞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昀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及要
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
本票原本,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432號
聲 請 人 廖泞鈁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昀璋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並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及要
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及提出
本票原本,經本院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
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20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
三、茲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