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08號
聲 請 人 楊家銘
上列聲請人楊家銘因與相對人方柏凱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楊家銘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2件(票號:491712、491717)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