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林佑螢

上列聲請人林佑螢因與相對人阮芊妤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佑螢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阮芊妤之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提出相對人阮芊妤(住○○市○○路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