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智賢(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7樓之5)、莊
巧燕(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561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東榮鑫國際實業有限公
司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莊智賢(地址:臺南市○區○○路00號7樓之5)、莊
巧燕(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省略)。
二、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請求付款;若有,請
分別表明對各相對人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