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吳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洪嘉嶸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台端所提附表所示本票之提示日是否正確,如有誤載請具
狀更正提示日期(附表所示本票之到期日早於發票日而應視為無
記載,又聲請狀所載提示日亦早於發票日,故有請台端釋明之必
要)。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59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011 112年12月27日 30,000元 112年11月30日 112年11月30日 CH683609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