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廖建堯
上列聲請人廖建堯因與相對人施庭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建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
是否曾經現實提示?其提示日期及處所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1609號
聲 請 人 廖建堯
上列聲請人廖建堯因與相對人施庭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
建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現實
」實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陳明本件
是否曾經現實提示?其提示日期及處所各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