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17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列聲請人王耀億因與相對人愛沐精品衛浴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王耀億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狀所示之本票無到期日之記載,依法視為未載到期日,
請補正提示日期,利息之請求應以提示日起算,請一併更正

三、確認本件請求之相對人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