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20號
聲 請 人 丁志祥

上聲請人丁志祥因與相對人洪旻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丁志
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相對人是否包括「將輔科技工業有限公司」,倘為誤
繕,併請聲請更正之。
二、提出利率請求年息百分之16之依據,倘無,請確認利息是否
更正為年息百分之6(按本票未於票面上記載利率,應依票
據法第124條準用第28條第2項之規定按年息百分之6計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