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4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高麗敏


上列聲請人高麗敏因與相對人蕭朝新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高
麗敏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本件是否曾經現實提示?其提示日期及處所各為
何?並請補正本件利息請求日期(按提示,係指「現實」實
際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