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廖經倫
相 對 人 陳宥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
爰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部分,核與票據法第123條
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另因本票無特別約定者,其利息應自
到期日起算,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文。故聲請人就附表編號002之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部分,
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165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001 112年1月15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2年2月14日 TH0000000 002 111年11月11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