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林宜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慶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尤慶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
票原本,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
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4號
聲 請 人 林宜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尤慶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尤慶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1月24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
票原本,裁定已於同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
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條文,
其聲請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