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周麟
相 對 人 王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外,非經提示,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
規定,執票人仍有提示之責。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
月19日持附表編號004本票原本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上所蓋本
院收狀章可稽,而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提示日為同年月21日,
形式上於聲請時顯未提示,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尚難認聲請
人已完成合於票據法之付款提示,而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
,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各編號之年利率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年利率 備考 號 (新臺幣) (%) 001 114年10月1日 50,000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日 CH0000000 6 002 114年9月2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29日 WG0000000 6 003 114年10月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8日 CH0000000 6 004 114年10月2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1日 16 駁回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4年度司票字第1875號
聲 請 人 周麟
相 對 人 王義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001至003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
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4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關於主文第一項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另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
者外,非經提示,執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
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
規定,執票人仍有提示之責。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
月19日持附表編號004本票原本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此有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上所蓋本
院收狀章可稽,而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提示日為同年月21日,
形式上於聲請時顯未提示,是依前開說明,本院尚難認聲請
人已完成合於票據法之付款提示,而得對相對人行使追索權
,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難謂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各編號之年利率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187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年利率 備考 號 (新臺幣) (%) 001 114年10月1日 50,000元 114年10月1日 114年10月1日 CH0000000 6 002 114年9月29日 5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0月29日 WG0000000 6 003 114年10月8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8日 CH0000000 6 004 114年10月21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11月21日 16 駁回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