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NNARONG SU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提示,執
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執票人仍有提
示之責。此所謂提示,係指票據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
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
抗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HANNARONG SUMET簽發之新臺
幣94,200元之本票1紙,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到期日)向
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
對人HANNARONG SUMET於聲請人提示本票時已出境,此有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於所
稱提示日期顯無踐行本票提示程序之可能,形式上難認已提
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953號
聲 請 人 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HANNARONG SUMET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為提示證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非經提示,執
票人不得行使追索權,縱本票上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
,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95條之規定,執票人仍有提
示之責。此所謂提示,係指票據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
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而請求付款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
抗字第2477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以其執有相對人HANNARONG SUMET簽發之新臺
幣94,200元之本票1紙,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到期日)向
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由,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惟相
對人HANNARONG SUMET於聲請人提示本票時已出境,此有移
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入出國日期紀錄在卷可稽,則聲請人於所
稱提示日期顯無踐行本票提示程序之可能,形式上難認已提
示,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