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吳冠成
上列聲請人吳冠成因與相對人永祥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冠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TH0000000之「發票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同,請
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4年度司票字第1963號
聲 請 人 吳冠成
上列聲請人吳冠成因與相對人永祥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等二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冠成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票號TH0000000之「發票日」,與聲請狀附表所載不同,請
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並確認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