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洪淑婷
上列聲請人洪淑婷因與相對人陳世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淑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
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2018號
聲 請 人 洪淑婷
上列聲請人洪淑婷因與相對人陳世凱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洪
淑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故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為何
「年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
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