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吳國忠
上列聲請人吳國忠因與相對人高珮菁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吳
國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4張正本(票號:WG0000000~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