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3號
聲 請 人 吳國忠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珮菁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票聲請裁定強制執行須提出本票原本供審核,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序及要件。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高珮菁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提出本
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裁定已於同年月1
8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具
狀稱因本票遭第三人洪裕發侵占,已提出刑事告訴,請求延
至拿到本票再補正等語,然聲請人既無法提出本票原本,顯
未具備法定程序及要件,依法即無從准予本票之強制執行,
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