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簡正倫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
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本票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