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03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035號
聲 請 人 曾映捷
上列聲請人曾映捷因與相對人黄新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曾
映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