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07號
聲 請 人 張素娟

上列聲請人張素娟因與相對人張進松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張素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