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林依靚
上聲請人林依靚因與相對人劉勝閎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林依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應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因本票裁定僅能依本票記載為準,且聲請人已敘明相對人等
所簽發之兩紙本票為同一債權,請確認聲請是否更正為:一
、相對人劉勝閎、劉立榆於民國114年6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
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
二、相對人劉勝閎於民國114年6月1日所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三、相對人中任一人於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
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2129號
聲 請 人 林依靚
上聲請人林依靚因與相對人劉勝閎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林依靚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並應補正本票之提示日期。
二、因本票裁定僅能依本票記載為準,且聲請人已敘明相對人等
所簽發之兩紙本票為同一債權,請確認聲請是否更正為:一
、相對人劉勝閎、劉立榆於民國114年6月1日共同簽發之本
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
執行。
二、相對人劉勝閎於民國114年6月1日所簽發之本票內載憑
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9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三、相對人中任一人於債權範圍內為清償者,其餘相對人於
清償範圍內同免其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