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郭炳德
上列聲請人郭炳德因與相對人黄家梵即黄炘茹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郭炳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表明票號CH574263、TH796857、CH574267之本票提示
日各為何年月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更正為新臺幣115,000元,倘不聲請
更正,請提出面額合計為新臺幣145,000元之本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2140號
聲 請 人 郭炳德
上列聲請人郭炳德因與相對人黄家梵即黄炘茹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郭炳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表明票號CH574263、TH796857、CH574267之本票提示
日各為何年月日?及利息起算日各為何年月日?
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是否更正為新臺幣115,000元,倘不聲請
更正,請提出面額合計為新臺幣145,000元之本票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