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住送達地址:臺中郵局第63之296號信
上列聲請人林揚壹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揚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兩紙。
二、請陳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4年度司票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林揚壹 住送達地址:臺中郵局第63之296號信
上列聲請人林揚壹因與相對人林昱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揚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本票(票號:WG0000000、WG0000000)原本兩紙。
二、請陳明本票是否業經提示及其提示日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