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葉定穎
相 對 人 王世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本票附表: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1年1月4日 582,500元 194,500元 111年1月25日 WG0000000 002 111年1月4日 582,500元 582,500元 111年2月25日 WG0000000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