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凱晟有限公司等五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均晟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業
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
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
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
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本年1/1生效之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5條,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本
票裁定事件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補繳或以匯票繳納聲
請費,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請求(標的)金額 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75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5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4,5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