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林千玉
上列聲請人林千玉因與相對人林韋志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
千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故請具狀
釋明系爭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提示日分別為何「年
月日」?(按本票須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
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