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柯德華

上列聲請人柯德華因與相對人徐鈴即徐彩玲間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柯德華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
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補正本件本票(票號:TH0000000、TH0000000)原本兩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